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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工商局关于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7-08-01   作者:管理员    来源:滁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阅读: 次

各市工商(工商质监)局、省直管县市场监管局: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提升企业注册便利化水平,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2017〕25号)、《工商总局关于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工作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43号)精神,结合我省改革实际,现就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企业登记全程便捷、高效、利民为目标,在保留窗口登记的同时, 2017年10月底前开通涵盖所有业务、适用所有企业类型的网上登记系统,全省范围内各类型企业的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等业务均可实现网上办理;在此基础上逐步推行无纸全程电子化企业登记工作。有条件的地市可直接推行无纸全程电子化企业登记。

二、基本原则

1.统筹建设。坚持集约化、低成本建设,充分利用已有信息化资源优势,按照总局确定的数据标准和规范要求, 制定企业登记材料规范和文书格式规范,构建规范的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流程,建设适应本地区实际的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完善企业电子登记档案管理。

2.便捷高效。充分利用电子化、网络化的优势和特点,通过申请人外网申请--工作人员内网审核--审核结果外网反馈运行模式,实现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核准、网上发照并公示全程电子化。现阶段,从切实便民利企的考虑出发,尊重企业办事途径选择权利,由申请人自主选择窗口登记、网上登记或无纸全程电子化登记模式。

3.安全可靠。遵循合法性要求,利用合规技术手段,保障全程电子化登记依法合规、安全可信、稳定可靠。规范企业电子登记档案的归集、保存、利用、迁移和管理,确保电子档案的真实、完整、有效。

三、工作任务

(一)构建登记流程规范。

1.优化登记流程。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系统(含电脑版和手机版APP)申请办理网上登记业务的,申请人按系统提示进行用户注册、网上填报登记信息、网上签名提交申请材料,经登记机关网上预审核后,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并领取营业执照;选择无纸全程电子化登记的,申请人无需到登记窗口提交纸质申请材料,登记机关对电子申请材料进行归档并予以公示企业相关信息。

2.统一文书规范。在总局组织修订的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和《提交材料规范》基础上,按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从方便企业使用出发,兼顾考虑窗口登记、全程电子化登记需要,省局进一步整合优化填报内容,建立适应我省全程电子化登记工作需要的文书规范。各市要严格按照省局公布的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和《提交材料规范》进一步规范企业登记行为,并在当地工商门户网站上及时更新相应的“办事指南”和“表格下载”内容。

3.多种登记方式并行。充分考虑企业多元化需求,各市在开通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的同时,仍提供窗口登记和网上登记(需要提交纸质申请材料)服务。不同方式申请的企业登记,都将生成电子营业执照。申请人在获得电子营业执照的同时,也可以选择领取纸质营业执照。

4.利用信息化手段辅助审查。登记机关要充分学习和掌握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功能,熟练使用系统智能化辅助手段对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合法审查,提高登记效率。申请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对网上填报提交的申请材料与线下提交的纸质材料内容的一致性做出书面承诺。股东与公司、股东与股东之间因工商登记争议引发民事纠纷时,要引导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寻求司法救济。

(二)加快业务系统建设。

1.全面开通企业网上登记系统。网上登记是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有机构成部分,是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初级阶

段,是保留纸质申请材料的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2017年7月底,省局建设完成企业网上登记系统,同步完成手机APP开发,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升级改造,开发建设无纸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2017年10月底前,全省各级登记机关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全面开放覆盖全区域、全类型、全环节的企业网上登记通道。尚未建立企业网上登记系统的地区可使用省局企业全程电子化网上登记系统,开展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工作;已建立企业网上登记系统,开展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试点工作的地区可根据省局标准改造现有登记平台;已直接建设无纸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的地区,不必重复建设网上登记系统。

2.有序开展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工作。根据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工作进度,在开展网上登记的基础上逐步推行各种类型企业申请、受理、核准、发照、公示等环节均通过网上传输电子数据的方式进行的全程电子化登记。条件成熟的地区要让“数据多跑路,企业少跑腿”,有序开展无纸化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工作。全程电子化登记要与网上登记、窗口登记无缝衔接、合一通办,形成线上线下功能互补、相辅相成的政务服务新模式。

3.规范用户管理。申请人使用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系统时应按照《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使用说明》进行在线用户注册。采用网上登记方式的,自然人注册应提交真实准确的姓名、身份证件、手机号码等信息进行注册。法人和其他组织注册应提交单位名称、身份证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有关人员手机号码等信息进行注册。采用无纸全程电子化登记方式的,自然人注册应提交真实准确的姓名、身份证件、手机号码、影像等信息,并与合法有效的身份认证系统联网比对,实现自动确认;法人和其他组织注册应提交单位名称、身份证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有关人员手机号码等信息,系统通过国家法人库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获取信息,实现自动确认;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人、源头信息数据缺失的社会组织等无法进行投资主体身份信息比对、确认的情况,可由申请人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提交真实有效的主体身份信息材料、联系方式等即可,当投资主体的相关企业发生工商变更等登记事项时,登记系统会自动短信告知当事人。有关市级政务服务平台(网上统一身份认证体系)满足上述确认要求的,可对接使用。

4.加强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确认。申请人通过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办理企业设立登记时,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可选择远程确认或现场确认两种身份确认方式。通过远程身份确认方式的,工商登记人员应通过在线视频等互动的方式审慎审查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并留存相关影像资料。通过现场身份确认方式的,工商登记人员应按照传统登记模式要求,对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进行身份确认。

5.实现电子签名。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方式申请的,材料签署人应在提交的电子申请材料上电子签名。自然人由其本人签名,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其法定有权签字人签名。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支持材料签署人通过专有应用账户对申请材料进行电子签名和动态密码验证。用户也可选择符合电子签名法要求的其他电子签名方式,经申请人电子签名的申请材料,视为符合法定形式。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的,提供电子签名认证服务的第三方认证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并按照电子签名法相关要求提供合法合规的电子签名认证服务。

6.完善股东身份查询功能。为保障股东(出资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投资安全,防范假冒身份进行虚假工商注册等违法行为,省工商局将进一步完善股东身份查询功能,自然人或企业法人可通过自助查询方式获知已投资企业信息,如发现与事实不符的情况,可及时向工商部门反馈并申请予以纠正。

7.加强痕迹追溯管理。采用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方式的,要按照省局确定的管理措施和技术标准,加强对用户注册、提交申请、网上签名、受理审核、发照归档等环节产生的数据及操作过程的留痕管理,做到可追溯、可查询,确保全程电子化登记各环节安全可信。

8.创新服务模式。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系统根据填报内容自动生成整套登记申请材料。各市要结合省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数据标准开发的智能填报辅助系统,及时采集相关登记和监管信息,做好数据支撑,提供多元化的填报辅导、警示信息提示、办理事项查询提醒和移动客户端等服务。

(三)加强电子登记档案管理。

1.电子登记档案的归集。全程电子化登记形成的原始电子申请材料、登记机关电子审核表单及相关数据库文件,图像等符合法律规定的数据电文即为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要做好电子档案的归集工作,并按照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等文件要求统一生成电子登记档案。

2.电子登记档案的保存。应当按照省局信息中心确定的电子登记档案存储标准和管理模式加强电子登记档案管理,要采用合规的安全技术手段,确保电子登记档案的真实、可信、可靠、完整和可用。积极支持和配合当地档案管理部门档案管理工作,按规定交由当地档案管理部门保管的企业电子档案,本部门档案管理部门也要永久保存该企业电子档案备查。

3.电子登记档案的利用。各市登记机关要按照相关规定提供电子登记档案信息查询服务,发挥电子登记档案易于共享的优势,逐步推行电子登记档案自助查询服务。涉及个人和企业隐私、商业秘密及其它敏感信息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涉密信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安全的要求。

4.电子登记档案的迁移。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的企业需迁移变更登记机关的,原登记机关应将其电子登记档案及时移交迁入地登记机关,有纸质档案的一并移交,无法实现数据对接的,移交加盖档案查询印章的电子登记档案打印件。原登记机关应当继续保存已迁移企业的电子登记档案数据,确保可追溯、可查询。移交与接收的电子登记档案应当真实可靠、齐全完整、安全可用。

(四)加强信息公示和信用监管。

1.及时公示信息。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的企业,各市登记机关要按照企业信息公示相关规定,对企业基本信息和电子营业执照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全面融入“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企业登记基本信息和电子营业执照在部门间互通互认和共享共用。

2.加强惩戒措施。对全程电子化登记过程中提供虚假身份、提交虚假材料(文件)等恶意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限制相关人员办理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冒用他人身份证或网上冒用他人身份签名骗取登记的,支持被侵权人依法向公安机关举报,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直接向法院提起撤销登记的行政诉讼来保护其权利。登记机关应依据法院生效判决,或依被侵权人书面申请和公安机关处罚决定冒用的事实,对相关登记事项依法予以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要充分认识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改革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科学筹划、精心组织,稳步推进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工作。

(二)加强沟通协调。各市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支持,推动建立各部门参与、互通互认、共享共用的联动机制,确保各项保障、配套措施及时到位,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改革稳步推进。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市要认真做好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改革宣传工作,利用新闻媒体、门户网站、注册窗口等媒介全方位介绍全程电子化登记方式的各项优势,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积极营造全社会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

(四)做好服务保障。各市要加强登记岗位培训,确保工作人员能够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全程电子化系统操作方法,并建立企业用户咨询解答机制,鼓励和帮助企业使用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系统,在电话、互联网、移动平台等咨询方式中,要统一服务口径,及时解答和回应企业使用中遇到的问题。



安徽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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