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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滁工商听字〔2018〕101号

发布日期:2018-03-13   作者:滁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来源:滁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阅读: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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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违反企业登记管理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你单位2015、2016年度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你单位上述行为,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属长期停业未经营行为。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和《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我局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安徽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赵阳  冯勇                                                        联系电话:3218831



2018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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