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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滁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滁工商处字[2018]第101号

发布日期:2018-04-03   作者:滁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来源:滁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阅读: 次

当事人:凤阳兆运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府城镇禁垣南路154号;法定代表人姓名:周兆国;注册资本:2000万美元;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5926518186;邮编:239000;电话:18676721022。

2017年12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凤阳兆运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2015、2016年度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经领导批准,于2017年12月16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2015、2016年度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在凤阳县国家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没有进行纳税申报。经委托凤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登记的住所: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府城镇禁垣南路154号现为府城镇司法所和府城镇府西居民委员会的办公场所。

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凤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已不在登记的住所开展经营的事实;

证据二:我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取的当事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1份,证明了当事人2015、2016年度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被滁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实;

证据三:调查人员从登记档案中提取的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证据四:凤阳县国家税务局情况说明1份,证明了当事人没有税务登记信息,未进行纳税申报的事实。

2018年3月13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滁工商听字﹝2018﹞10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属长期停业未经营行为。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和《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工商局或滁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滁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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